麥田房產電話短信營銷涉嫌違法
麥田房產數月騷擾客戶上千個電話,可謂地產中介擾民之典型,對于此類在企業(yè)內部傳播個人信息且大肆騷擾的行為,法律該如何規(guī)制?
文《法人》特約撰稿陳真誠
8月1日出版的《法人》雜志刊發(fā)了題為《麥田房產內享客戶信息數月打上千騷擾電話》的報道,家住北京市朝陽區(qū)望京某小區(qū)的李先生反應稱,去年在麥田房產買過一套二手房、登記過自己的電話等信息后,今年以來,接連不斷地接到自稱是麥田房產客服打來的電話,問他要不要賣房或者出租房,已嚴重影響了他的工作和生活。
為何客戶的電話等信息被多人掌握?原因是麥田房產內部有信息共享資源平臺,一般有登記的用戶信息都會共享。
可以說,這種現象目前已成為一種社會普遍現象。據了解,房地產中介普遍存在這種不斷打電話發(fā)短信問客戶是否買賣或租賃房屋的騷擾問題。而且,其他類企業(yè)或個人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如待銷樓盤、商場以及酒店餐飲企業(yè)、教育培訓機構等提供消費服務的企業(yè),經常不厭其煩地向手機用戶發(fā)送垃圾短信,或撥打騷擾電話,推銷產品或消費。
值得擔憂的是,在不少企業(yè)(機構),普遍視所掌握的消費者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為經營資源用以經營謀利,或直接倒賣信息,或不管對方是否愿意而不厭其煩地不斷發(fā)送短信或撥打電話,以獲取二手房源或推銷產品或服務,進行所謂的精準營銷或圈層營銷,甚至奉為營銷制勝法寶。
對經營者來說,這是在茫茫人海中準確找到了具體商業(yè)資訊來源或營銷對象,并找到了發(fā)送商業(yè)信息的直達渠道,確實對經營獲利非常有利、有效。
可目前不少企業(yè)(機構)或者個人在利用所掌握的消費者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進行相關經營活動時,往往忽視了如下幾個問題:
一、是否尊重或保護了消費者的意愿或權益?如消費者個人是否許可將其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公開、用于經營活動,哪怕像麥田房產這樣在內部資源共享平臺?
二、是否給消費者帶來生活上的打擾或其他麻煩,甚至經濟上的損失?如麥田房產這樣多人不厭其煩地打電話讓人“煩透了”卻依然不改。
三、是否與社會價值觀念相沖突、觸及了社會公德底線?
四、是否違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2013年8月23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明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
《草案》還增加以下規(guī)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guī)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如果得以通過而成為立法,一些熱衷于電話營銷、短信營銷者將來就可能涉嫌違法。
為遏止經營者(單位或個人)非法獲取、不當甚至違法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以及在未經消費者同意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情況下向消費者撥打騷擾電話或發(fā)送騷擾手機信息的現象,打擊不當使用消費者信息乃至違法犯罪行為,建議從如下方面采取積極措施:
一、完善立法,嚴格執(zhí)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
二、增強執(zhí)法力度,加大懲處量刑和經濟索賠金額,提高違法犯罪或違規(guī)經營成本;
三、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弘揚社會公共價值,提高企業(yè)、公民個人的社會公德感,使違法犯罪者失去社會土壤;
四、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維權的社會教育,提高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消費維權意識;
五、將違法搜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者,不當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者,撥打商業(yè)性騷擾電話或發(fā)送商業(yè)性騷擾信息者,及時在網站等媒體、公共場所公布,記錄污點檔案;
六、對上述涉事單位(企業(yè)、機構)或個人,建立市場禁入制度,禁止其進入相關行業(yè)或在相關行業(yè)經營或任職;工商部門吊銷涉事單位(企業(yè)、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相關部門吊銷涉事個人的任職資格或技術證書。